新加坡成为全球区块链的热点,金管局最新规定或使中国企业踩雷

Support July 17, 2018 No Comments

新加坡成为全球区块链的热点,金管局最新规定或使中国企业踩雷

中国企业出海,让区块链大热。2018年新加坡政府针对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一项提出了新的规定。 以下为英文翻译(翻译来自新加坡眼)。其内容并未明确定义区块链“数字货币”这一行,而是看其对市场所构成的结果。所以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管制措施。可以解读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可以解读为“管制非常多”。主要是根据其用途,以及是否在“圈钱”。这一新的举措,表明如果发行代币用以ICO募集资金,却不不符合条件,一旦被人投诉,就会违法。发行代币用以ICO,属于股票和债卷范畴,需要符合金管局的发行基本条件。但如果不是用以募集资本,也就是不做ICO,并不违法,但或受其他条款管制,不符合规定仍旧违法。 1.   目的 1.1   2017年8月1日,新加坡货币当局澄清:如果数字代币构成一种受MAS执行的证券法定义下的一种产品,那么对该种数字代币的发行或提供则必须遵守相关的证券法 1.2    该论文对MAS执行的证券法针对数字代币提供或发行的应用提供的概括性指导 1.3    在本指导中,证券法指代的是Securitiesand Futures Act (Cap. 289) (“SFA”)以及Financial Advisers Act (Cap. 110) (“FAA”) 1.4    本指导的内容并未穷尽,没有法律效力,也不构成对既有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取代。 2. 证券法对数字代币提供或发行的应用 2.1  如果数字代币符合SFA 对资本市场产品[1]的定义,提供或发行数字代币有可能被MAS管辖。资本市场产品包括以下各类:证券,期货以及合同或用来进行杠杆外汇交易的机制。 构成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 2.2  MAS 会审查数字代币的结构、特征来确定某一种数字代币是否构成SFA定义下的资本市场产品 2.3  例如,某一个数字代币可能构成- 2.3.1   股票[2],若代币赋予或代表了公司所有权权益的份额[3],反映了代币持有人在公司中的责任[4]并且反映了一个代币持有人与其他代币持有人之间关于公司的合意[5] 2.3.2.  债券,若代币本身构成或构成证据证明代币发行人与代币持有人之间既有或潜在的债务关系[6] 2.3.3.   一个集合投资机制[7](”CIS”)中的单位[8],若代币代表了该集合投资机制中的权利或利益,或获得该种权利或利益的期权 2.3.1和2.3.2中所列举的关于股票和债券特点的描述并非穷尽 构成证券或CIS单位的数字代币发行者 2.4  若数字代币构成证券或CIS的单位,其发行者受SFA Part XIII 管辖,监管体系与监管证券[9]或CIS单位[10]的传统方式一致 2.5  任何人只有在满足SFA Part XIII要求的情况下[11]才可以发行构成证券或CIS单位的数字代币(“发行”)。发行必须要配有符合SFA要求的招股书并且要在MAS注册(“招股要求”) 2.6  发行若满足下列任一情况,可豁免招股要求 2.6.1  发行为小规模发行[12],小规模指受一定条件限制,在12个月内发行不超过$500万(或等值外汇)的证券或集合投资机制的单位 2.6.2 发行为私募[13],受一定条件限制,在12个月内募集对象不超过50人 2.6.3. 发行仅针对机构投资者[14];或 2.6.4.  发行针对合格投资者[15],受一定条件限制 针对小规模发行,私募和向投资者的招股豁免受到一定条件限制,包括推广限制[16] 2.7  此外,若发行与CIS的单位有关,该集合投资机制需满足批准或认可的要求[17]。受SFA批准或认可的CIS必须满足投资限制[18]和商业行为要求[19]。具体细节请参照Securities and Futures (Offers of Investments)(Collective InvestmentSchemes) Regulations 2005 (“SF(OI)(CIS)R”), the 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Schemes (“Code on CIS”) and the Practitioner’s Guide to the CIS Regime underthe SFA 撮合发行代币的中介[20] 2.8  MAS已注意到下列几种中介的撮合发行数字代币的行为: 2.8.1   供一个或多个数字代币发行人发行数字代币的平台(“主要平台”) 2.8.2   为数字代币提供金融建议 2.8.3   供数字代币进行交易(“交易平台”) 2.9  任何在新加坡运营与构成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有关的主要平台的主体,其行为可能受到SFA管辖;若该主体的行为构成受监管的行为,或其行为表现构成受监管的行为,该主体必须取得从事相关资本市场服务的执照,除非该项要求被豁免 2.10   任何在新加坡为构成投资产品[21]的数字代币提供金融建议[22]的主体必须有FAA[23]获准来提供相关金融建议服务的理财顾问执照,或是一个免执照的理财顾问[24] 2.11   任何在新加坡建立或运营够吃证券或期货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主体,可以建立或运营一个市场[25]。任何建立或运营一个市场,或表现为运营一个市场的主体,必须被MAS批准其成为一个交易所或被MAS承认为SFA下的做市者[26],除非该项要求被豁免 SFA及FAA的域外管辖 2.12 在新加坡域外运营部分或全部主要平台或交易平台的主体,其行为也可根据SFA section339受SFA管辖[27]。具体细节请参照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Section 339 (Extra-Territoriality)of the SFA (Guidelines No. SFA15-G01) 2.13  当某一驻在新加坡域外的主体有任何以为在新加坡境内的公众或部分公众提供金融建议服务为目的的行为,或其行为有很大可能诱使在新加坡境内的公众或部分公众使用该主体提供的金融建议服务,则该主体可能被认定为在新加坡境内活动的理财顾问[28] 3.  洗钱、为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3.1  MAS强调,MAS Notices on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Financing of Terrorism(“AML/CFT要求”)的相关条款可能适用 3.2  不受MAS管辖的数字代币可能受AML CFT相关法律的管辖。 MAS希望强调以下事项: 3.2.1. 报告可以交易的义务,报告单位为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ing Office或根据Corruption, Drug Trafficking and Other Serious Crimes (Confiscation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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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软实力名列世界21

Support July 12, 2018 No Comments

新加坡软实力名列世界21

“Soft Power 30” index, 软实力30指数由哈佛大学提出,用以评估国家的软实力包括政治,经济,等6项综合实力。软实力指数高的国家,具备更大的价值Value.在这项指数上,排名第一的是英国。新加坡综合分数62.44分,名列第21。也是亚洲除了韩国之外的国家。 软实力指数竞争激烈,评估国家的文化,政治价值和外交策略。更多的是评估人在一个国家所具备的价值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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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游客在沙巴清真寺前面跳舞被罚款25马币

Support June 28, 2018 No Comments

中国女游客在沙巴清真寺前面跳舞被罚款25马币

Asia News Week 6月28日报中国女游客因23号在沙巴清真寺前面穿短裤和短袖跳舞触犯了法律,而被处罚。罚25马币,拘禁7天。现已遣送回国。 两名女游客王某, 37岁, 张某,25岁, 因为在23号在沙巴清真寺前跳舞拍摄视频,严重违法了马来西亚法律,受到当局处罚拘禁7天,罚款25马币。 据称两女子在移民法庭上接受裁决时,并不知情穿短裤短袖在清真寺前面跳舞是犯法。现二人已缴交罚款,于昨日在沙巴国际机场被遣送回国。 图片来源:Asia News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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